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下列特别职权:
1.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依法行使选举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经过职工民主选举所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此定义可知,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指其依法应当享有和行使的权力(权利)。
依据职权的对象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分为对事权和对人权。职工代表大会的对事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行政所管事务拥有进行审议的职权。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议建议权、通过权和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