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