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5%;
2、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0%;
3、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70%。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
2、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3、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应与城六区一致,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档线由区县政府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
(二)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月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三)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市场租房补贴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低于第一档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市场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