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法律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