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发起人名词解释:
股份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7人或其他奇数人数(为表决方便),并且其中至少半数为本国公民且在国内定居;
(2)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有行为限制和不具备一定能力的人,以及社会团体均不能作为发起人;
(4)数人因建公司而结合,称为发起人合伙,非经全体人员同意,不能允许其他人加入成为发起人,也不能退伙。
二,发起人的责任是:
①公司发起人如因玩忽职守使公司受损失时,应对公司负责连带赔偿责任;
②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前的债务也负连带责任;
③发起人有连带认缴义务,即第一次发行股份未认足,发起人应连带认缴;
④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为公司创立所进行的工作及所开支的节用责连带责任。发起人的权力是:发起人可为创立公司而获得报酬和特别利益;股东大会不能非法侵犯发起人的既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