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就是指在非银行的一些机构有贷款类的业务,属于高风险级别,或投入在非银行机构的钱有时候不一定能取出来。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那些银行以外的,但也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其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类公司。
法律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五)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3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