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的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依法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的我们,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一时不慎,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后的维权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以下几项内容协议里一个都不能少
1、被征收房屋的具体的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对被征收房屋基本属性的记载内容。这些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千万不能落下,因为这是我们主张权力的重要依据。
2、
补偿安置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被征收人,我们是有权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但要记得把它们写进协议里,不要轻信拆迁方的任何口头承诺,否则很容易上当。
3、
货币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对于我们被征收人来说,最关心的便是补偿的金额了。但是关心则乱,很多被征收人由于缺乏经验,一般只会想到规定补偿金额,很容易忽略掉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问题。
4、搬迁期限。约定了明确的搬迁期限以后,被征收人便可做到心中有数,以免由于突然被要求搬迁而出现手忙脚乱的状况。
5、违约责任不能忘。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好,在面对征收人拒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时,作为弱势一方的我们便能据此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金额不合理的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我们律所接待咨询的当事人和代理的案件来看,实务中常常存在拆迁人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无视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出的补偿金标准很低,甚至直接拿几年以前的补偿标准来应付被拆迁人。很多被拆迁人由于缺乏经验、不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稀里糊涂地就把协议给签了,导致利益受损。
四、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身经百战、经验丰富,而我们这些平时从未接触拆迁的被拆迁人则常常是一脸茫然,不知该如何是好,所以也难免会误入拆迁方挖给我们“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