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一定能免于起诉,除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在辩护人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于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不需要签署该书。其他不需要签署的情况也存在。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并不保证免于起诉。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认罪认罚仍然还是有可能会被起诉,尤其是情节严重,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院会提起公诉。除非存在法定的不起诉事由。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拓展延伸
当被告在法院改变态度不认罪时,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什么?
当被告在法院改变态度不认罪时,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通过充分准备辩护策略,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来驳斥控诉。律师应与被告进行深入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和被告的观点,以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同时,律师应针对控诉提出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辩词,以强调被告的无罪之处。此外,律师还应审查调查过程和证据链的合法性,寻找瑕疵和漏洞,以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反驳。最重要的是,律师应在庭审中展现出专业的技巧和充分的自信,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对被告的无罪辩护。通过这些措施,被告有望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免于起诉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提起公诉,除非存在法定的不起诉事由,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等。被告在法庭上改变态度不认罪时,律师应准备充分的辩护策略,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来驳斥控诉。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辩词,审查调查过程和证据链的合法性,并展示专业技巧和自信,被告有望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