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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怎么办

2023-11-04 来源:爱站旅游

法律主观: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仲裁撤回了可以再仲裁。但对于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确定申诉请求有大学问。劳动争议案件有多种,每一种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请求的确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确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对于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请求,可以在仲裁时坚持申诉,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当然,这种方法有点迂回,不过,这也是在目前仲裁机关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这个法治大环境下,为了充分维权,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做成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法定的权利。相关知识《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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