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由于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的变化,合并公司的员工有权自由选择留下来。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员工补偿通常有以下方式:
1、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是要求企业现金支付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于现金流充足的企业,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是一次性解决的,没有给重组后的企业留下任何后遗症,但这种方式将大大占用企业的资本流动,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
2、股权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是直接将企业净资产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实施给每个员工,企业重组后形成员工对重组后企业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和政策中是允许的,但在运营中有两个明显的障碍,但不支持公司的所有地方法。因此,从以上两点来看,以股权的形式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3、如果重组企业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差,为了减轻重组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转化为重组企业的负债,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重组后,员工持有重组后的债权,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进行偿还。重组企业以债权的形式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批准,避免重组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