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工作。具体变现为下列情形: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