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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是到什么法院

2024-03-07 来源:爱站旅游

该罪名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为故意,是为了向社会挑战,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二)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侵犯客体,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不但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且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是侵犯双重客体。公共秩序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其所维系的正常生活状态。它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四)犯罪对象,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不是很明确,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

结合本案,首先,从主观上说,被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也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动机。被告是在其妻子给游客办理二次返山登记时与西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董红伟因为言语的误解而发生冲突时,被告人实施了殴打受害人董红伟的行为。从这可以看出被告人在看到其妻子与受害人发生言语冲突的情况下,其目的很明确,意在造成被害人身体的痛苦,以泄私愤,但并非是为了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也根本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更不存在“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在2014年7月29日下午殴打受害人的行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却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这是想要追究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怎么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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