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各级质量验收是以达到合格要求为准则的。工程达到以下要求,即可定为合格: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一、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
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3.参与审查分包单位资格。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8.进行工程计量。9.参与工程变的审查和处理。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