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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身份规定

2023-11-20 来源:爱站旅游

公务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以及现役军人都有严格的限制,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取酬,不得参与金融活动,否则将面临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1.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4.现役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结语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同身份的人员在从事经商活动方面的限制和禁止。公务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以及现役军人都被要求遵守相应的规定,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务员和干部的廉洁从政,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保持公正和廉洁的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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