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和诉讼时效中断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一些人认为,对账单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因为它们包含了要求债务人尽快偿还所欠货款的主张内容。然而,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构成要件来看,对账单并不符合要求。同时,从对账单的本质来看,对账单是确认结算凭证,只有确认债权债务而无催收的功能。法官在裁判案件中,没有必要赋予对账单不切实际的中断诉讼时效功能。事实上,当事人在制作对账单时,只需附加一句话或几个字,表明该对账单同时具有催收的作用,就免除了当事人对对账单是否隐含着催收债权的意思产生的争议。若认可对账单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将落空,也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对账单不能中断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