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是必须的流程之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有关注册资本的文件、章程、协议的复印件;
6.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地址的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8. 填写税务登记表。
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以上规定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