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少年儿童,包括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册儿童(不限户籍),以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未入园的少年儿童。二是大学生,指驻青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㈠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账户。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㈢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㈣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