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于全国各地禁牧的规定不一,现列举辽宁省禁牧的有关规定:
根据《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畜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应当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放牧行为。
违反规定,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