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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闭道路停车,并且道路也没有禁停标志,被贴罚单可否申诉

2024-01-08 来源:爱站旅游

交警罚款前,驾驶人有权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交警出示违法依据。如果交警未尽告知义务,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通警察应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加重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罚款或暂扣驾驶证,非本辖区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可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处罚。

法律分析

在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停车,交警罚款驾驶人有权反驳。可以向交警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通常的是属地的交通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在自己判断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交警罚款,先不要乖乖受罚。可以和他辩论,不明白的叫他翻条例出来看,不然开单也不签字。警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罚款是不对的。如果警察非要给你开罚单,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结语

合理维权,守护合法权益。在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停车,驾驶人有权向上级管理单位提出行政复议。若交警未尽告知义务罚款,可辩论并要求查看相关法规。如交警仍坚持罚单,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接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自身权益,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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