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2、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