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对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规定。无期徒刑是一种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中国《刑法》规定了其执行方式和减刑机制。该修正案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修正案的目的是平衡刑罚与犯罪人改造的关系,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律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同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无期徒刑的概念,徒刑的一种,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有不同的意见。主张废除的认为,无期徒刑比死刑还残酷,这种刑罚使犯人对前途频于绝望,不能起促使犯人改过自新的作用。主张保留的认为,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足以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不仅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在《刑法》中规定假释、减刑等制度,给予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和争取出狱的希望。目前,俄罗斯、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已废除了无期徒刑。中国《刑法》规定有无期徒刑,并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无期徒刑不同于不定期刑。它是一种绝对宣告刑,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上对犯罪处罚所规定的量刑幅度,明确确定应受无期徒刑的刑罚。不定期刑是一种相对宣告刑,判决时只作罪名的宣告,不宣告一定的刑期(绝对不定期刑),或只宣告刑期的最短期和最长期(相对不定期刑),视犯罪人入监后的表现,由行刑人员决定何时释放的制度。中国《刑法》没有采取这种制度。
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对无期徒刑减刑期限进行了修改,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根据新修正案,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此外,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无期徒刑作为一种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其存废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中国法律规定了无期徒刑,并通过假释、减刑等制度为罪犯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