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 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 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