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产程序是债务人不能全额清偿全部债务引发的集体清偿程序,目的在于保护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清算阶段,债权人的加倍迟延利息是否保护,应从破产分配的公平受偿角度加以考量。1、破产程序中,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前提下,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应用于清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具有补偿性质。如将惩罚性债权列为破产债权,则该惩罚实际上转嫁给全体债权人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使破产债权得到公平的对待。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申报债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另一种是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如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以获得加倍迟延利息,而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不能获得加倍迟延利息,对后者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即带有惩罚性质的债权应排除于破产程序之外,不作为破产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