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并提交载有债权数额、有无担保财产等事项的书面说明,同时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对于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一名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进行申报,并且应当说明该债权为连带债权。债权人如果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及时进行申报,则可以在之后补充申报,期限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