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接收安置⑴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⑵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⑶双军人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⑷配偶婚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⑸配偶随军并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⑹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⑺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⑼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⑽本人已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⑾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⑿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