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在伤残鉴定时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按照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进行赔付,简要说明如下:(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乘以住院的天数;(三)营养费:500到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的才有赔偿);(四)后续的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五)护理费:50元/天乘以住院的天数;(六)长期护理费:3850乘以12乘以20乘以(50%或者40%或者30%);(七)误工费:本人30天的工资乘以天数(计算到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八)交通费:500到2000元;(九)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30226.71乘以20乘以80%等于483627.36元;农村标准:10542.84乘以20乘以80%等于168685.44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