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可能是严重的。留置的情形: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