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贪污罪的行为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4)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