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活动的主体、管理人职责、重整措施、担保物权限制、程序强制性和债务人职权大小等方面。破产清算主要由清算组进行,而重整则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等。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进行管理工作,而在重整中担任监督角色。重整可采取多种措施,而破产清算受限制。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在重整中有一定的职权,但在破产清算中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拓展延伸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和应用范围对比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破产处理方式。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整和改革,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持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指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以偿还债务并解散企业。在法律程序方面,破产重整通常需要企业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并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而破产清算则需要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变现。在应用范围上,破产重整更适用于具有潜力的企业,希望通过调整和改革实现复苏,而破产清算则更适用于无法恢复经营的企业。总体而言,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法律程序和应用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在于主体参与、管理人职责、重整措施、担保物权限制、程序性质和债务人职权等方面。破产清算由清算组进行,而重整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等。管理人在清算中负责管理,而在重整中担任监督角色。重整可采取多种措施,担保物权受限程度不同。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在重整中可自行管理财产,而在清算中由管理人接管。总之,破产重整和清算在法律程序和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