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与漏税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一旦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过失或对税法及财务制度不精通为由加以搪塞。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认定:一是从客观行为上判断。如行为人有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偷税。当然,对于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虚假纳税中报无法在客观方面加以区分,就不能据此认定其是偷税行为。二是从事后态度上判断。对漏税行为,行为人一般都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补缴税款;而偷税行为人往往会百般抵赖,只有在证据确凿,要追究其责任时,才会补缴税款。当然,这种区别是相对的,只能在定性中起参考作用,认定是偷税还是偷税综合考虑。漏税与偷税的转化。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为偷税。例如,漏税行为发生后,漏税者自己发现或由他人告知,但漏税者不予主动改正,而采取欺骗手段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税款,漏税行为就转化成为偷税行为。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但是偷税行为不可能转化为漏税。这是因为偷税行为完成以后,犯罪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逆转可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认定为自首或者其他犯罪情节,减轻其刑事责任。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当前,有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漏税有不同认识。一些税务机关存在把漏税刑事化的趋势。这种只重视打击,不注重保护的倾向是不利于经济建设的。是实践中确实存在纳税人并非故意而是因为不熟悉税法或粗心大意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2款也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末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的“失误”包含了无意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种种情况,实质上就是漏税。我国还未实施有效的税法公告制度,许多税收法规仅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阅,不能及时与纳税人见面。另外税法经常变动,一些税务人员也难以全面掌握,普通纳税人更难以适应。因此,只认偷税不认漏税的做法,不适合我国国情。这样一来容易扩大打击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有一些税务机关将漏税的情况作为偷税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对此,要注意甄别,分析是否存在偷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