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规定: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为7天,可延长至30天或60天。关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为37天。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身份,并满足紧急情形之一。拘留需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法律分析
一、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经侦大队立案的时间是7天,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经侦大队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30天,即最长时间是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哪些情况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侦大队立案的时间一般为7天,但对于重大、复杂线索可以延长至30天甚至60天。而对于经侦大队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并且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