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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应该怎么样认定的

2023-09-30 来源:爱站旅游

诈骗罪的认定和刑罚确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诈骗行为是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即可认定构成诈骗罪。对于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不同,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长度和数额成正比。特别严重情况下,判处重刑。了解法律知识有助于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是应该怎么样认定的

一般欺诈行为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主要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些犯罪活动使用一些欺诈手段,甚至谋取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3、诈骗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诈骗采取的是一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从而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就要依法追究诈骗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达到3000元的,就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涉嫌诈骗罪是应该怎么样判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二、诈骗罪一般会判多少年

对于诈骗罪: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欺诈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罪是一种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3000元的数额可以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对于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的不同,判决可以是罚金、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的长短也会根据数额的增减而有所调整。对于情节严重的诈骗罪行,会进行重处,如首要分子、惯犯、危害严重等情况。希望以上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您解决涉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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