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的产假为128天。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