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虚假诉讼罪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提供虚假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证明、证据、证据、证据、证据等,对案件有重大情节,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录音、翻译。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司法机关都对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