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但有一定要求。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在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案件的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的诉讼形式。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建设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开展在线诉讼的专用平台。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决定在线办理以下案件: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案件;
(三)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在线下办理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适用在线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案件在线办理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并在立案和审理前准备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继续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另行征得当事人同意。
对老年人群体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细化说明告知事项,优化设置平台功能,降低在线诉讼难度,引导帮助老年人熟悉、掌握在线诉讼操作流程,为老年人群体参与在线诉讼提供全方位司法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