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即应当在立案之月起六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常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结。还常要延长的,则常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当涉及到中止诉讼的情形时,审理期限会中止计算,直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会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月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常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常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迷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上,尚未确定权利以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以务的人的;
(三)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