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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破产有补偿费吗

2023-10-01 来源:爱站旅游

不能赔偿,只能等待破产清算,也不必申报债权,但是职工保险和工资属于第一位受偿。

1、首先,民营企业破产适用我国破产法,即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2、其次,破产程序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赔偿标准,若债务人不存在违约或者侵权,那么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3、最后,若该破产企业有破产财产,那么按照职工工资、税费、破产费用等顺序进行分配财产。

一、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债权有可能因产生时间过晚而无法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但此种情况下的补充申报并非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由其承担债权的核查确认费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该项核查的费用)应当作为破产费用支付。

二、公司破产清算债务处理原则是什么

破产宣告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经相关程序后依法裁定作出的。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处置破产财产并分配破产债权。破产宣告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经相关程序后依法裁定作出的。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处置破产财产并分配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工龄补偿,不同企业在标准上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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