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自首包括两种情形: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何为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特别自首,则要求:被控制加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一、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是什么
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如下: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人已被发现但未采取讯问或者强制措施的,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罪并等待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罪犯必须接受国家审查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