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首减刑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波动。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45%;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是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形迹可疑,或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5%;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属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