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发出、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命令查禁的出版物等情况的,没收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判违法所得两倍到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判罚款三千元到一万元;情况严重的,命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一、缺斤短两处罚标准
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
非法出版物处罚如下:
1、有发出、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命令查禁的出版物等情况的,没收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判违法所得两倍到十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判罚款三千元到一万元;
3、情况严重的,命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非法出版物是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三、虚假标注保质期怎么处罚
虚假标注保质期,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