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