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被强迫、胁迫、欺诈签订的合同无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可变更或撤销。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当事人请求变更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强迫、胁迫、欺诈签订的合同(协议)无效。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则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拓展延伸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无效性?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可能存在无效性。当一方被迫签署合同时,其意愿可能受到威胁、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导致合同的成立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原则,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要确定合同的无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受胁迫的程度、签订合同的环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因素。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合同无效,保护受胁迫方的权益。因此,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的适用。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强迫、胁迫、欺诈签订的合同无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胁迫、违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不得撤销变更请求。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具体视情况评估,法院可能保护受胁迫方权益。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中介签的居间合同有没有效呢
有效。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贷款在QQ上签的合同有没有效
QQ上签订合同属于数据电文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现实生活中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即时通信息(如QQ信息)等形成的符合一定法律形式的信息,均可以认为是《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