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各铁路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各铁路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法律依据: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第一条 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
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