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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当事人要遵守哪些规定

2023-10-10 来源:爱站旅游

1、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3)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行政拘留要注意什么

(一)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二)需经院长批准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三)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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