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捕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捕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捕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必须由被拘捕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捕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捕处罚,并由被处罚人提出了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捕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捕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捕,被拘捕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被拘捕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这是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捕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捕人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捕处罚执行的自然人。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捕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捕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章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捕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捕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