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优待金是发给父母的,不是发放给本人的。
当兵的优待金:义务兵优待金是地方政府为鼓励参军而设立的,在义务兵服役期间,每年年底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对你家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一般由民政部门发放。
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的经费。也就是说,这些经费不是发放给本人的,而是发放给家属。
一年一次发放一次。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以义务兵法定服役年限二年确定。发放标准为农村义务兵年优待金4800元,城镇义务兵年优待金2400元。进藏兵家属优待金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和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
同时对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义务兵给予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是由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200元,荣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
对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户口已迁移的,经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优待金由迁入地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给。
对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由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当地规定负责落实。
优待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均采取市,区分级负担的办法,各负担50%,由民政部门按照优待标准和当年优待人数以及立功奖励情况审核,造册,报财政部门核拨给民政部门发放。
领取:到乡(镇)民政助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父母工作单位领取;由民政工作人员送到义务兵家中;举行一定仪式集体发放;直接到金融机构支取;民政部门直接邮寄等。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