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能法定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的特点:
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4、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