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义务与条件: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并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拒绝履行担保,如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欺诈胁迫等情况。担保人条件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合法身份证明、无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享有政治自由且有足够收入偿还贷款。
法律分析
一、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吗
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三、成为担保人的条件
担保人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能履行担保义务,有稳定收入来源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结语
担保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向债务人追偿。拒绝履行担保需满足特定条件:担保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欺诈胁迫或合同未成立。成为担保人需年满18至65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常住户口,无违约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享有政治和人身自由,能履行义务并有稳定收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