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借贷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
1、一般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怎么认定
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一般如下: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通常会被认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不仅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