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人(质押人)是股东,股东需承担担保责任;2、而无抵押债权中,债务人是公司的,一般无需股东承担责任,则不存在是否优先问题;如果股权质押中债务人是股东,该股东其以在其他公司股权做质押,则相比较该股东的其他无抵押债权,则质押应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